各单位:
根据《西安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25年修订)》(西外发〔2025〕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调整工作,现就各学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环节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设置。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 9 人的单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名,副主席 1~2 名,秘书长 1 名,秘书 1~2 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及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包括职务委员和专家委员,职务委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及本科教学的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分委员会主席组成;专家委员由学科、业务领域专家组成经主席提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秘书长由研究生院负责人担任,秘书由负责研究生、本科学位工作人员担任。
(二)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组成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为9~17人,委员人数为单数,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11人以上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增设副主席1人。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包括职务委员和专家委员,职务委员由本学部所辖培养单位(含研究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组成;专家委员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治学严谨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带头人组成。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提名,副主席及专家委员由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组成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为9~15人,委员人数为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11人以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增设副主席1人。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副主席由所在分委员会主席提名,培养单位负责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务委员,其他委员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教学或科研人员中遴选产生。
二、委员基本任职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师德师风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分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有半数以上的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
(三)熟悉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四)身体健康,业务素质精湛,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五)委员应具有学科、专业代表性,原则上应涉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辖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三、推荐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附件1),提交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师德师风审查
所在单位先行审查申请人政治意识、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及立德树人等方面,并做出明确意见;审查通过的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业务素质审查
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业务素质进行审核,并做出明确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提名,经所在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审定,并在所在单位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公示的申请人员的业务素质进行复审。
(四)学校审定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学校审定后,通知各单位,予以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兼职教授、兼职研究生导师及退休、离职人员不能担任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分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每届任期 5年,换届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在任期内可以调整,如职务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新任人员自然替补为委员,调整名单由学校确定并定期发文公布;如非职务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通过后,由学校确定并发文公布。
(四)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工作。请各单位于5月20日(星期二)12:00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名单》及会议纪要(附件2、3,纸质版、电子版)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G207,电子版发送杨楠校内OA邮箱。
未尽事宜请参照《西安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25年修订)》(西外发〔2025〕41号)中的相关规定。
联系人:王老师、杨老师
联系电话:85319172
研究生院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