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指导原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和《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精神,以增强我校人才培养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为目的,优化学科布局,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加快发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原则
申报工作以“服务需求、深化改革、动态调整、保证质量”为基本原则,积极增列符合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结构优化的专业学位类别,适当撤销生源不充足、发展较为困难的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 申报基本要求
(一)各拟申报专业学位的培养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研究生和相关本专业本科生的培养经验。
(二)申报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必须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13〕37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各拟申报专业学位的培养单位能够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四)如一个专业学位类别涉及多个院系,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一个院系作为牵头单位,共同组织材料进行申请。
第四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会议评审
成立专家组,并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各申报授权点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专家组投票表决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视为审核通过。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批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申报学位点的基本条件以及专家组的评审结果等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票的授权点,批准为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五条 公示和报送材料
审核工作结束后,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报告(含审核办法和审核结果)、批准的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表、汇总表以及《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
第六条 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争议事项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仲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