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外大发〔2016〕1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根据《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8〕171号)和《西安外国语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省财政划拨用于我校外国语言文学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的经费以及我校财政按照规定配套重点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按需预算、统筹规划、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按照学科和项目核拨,各学科以项目形式申请,计财处和审计处监督。各学科所在院部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项目申请,组织项目实施,合理使用经费,并按照规定提交学科建设绩效报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我校外国语言文学为省级重点学科。该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均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形式申请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项目申报于每年3月15日以前结束,项目建设方案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部。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符合《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重点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具体使用范围:
(一)实验室和文献信息中心建设: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用品、图书资料、专业电子软件、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等。
(二)学术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也可用于资助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本学科成员参加境内外高级别的学术会议;支付知名专家来校讲学费用等。
(三)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补助。受资助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注明“西安外国语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否则相关费用自理。
(四)课程体系和教材建设:资助特色课程体系的自建和引进。资助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型教材。受资助出版的教材应注明“西安外国语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否则相关费用自理。
(五)支付因重点学科、学位点的申报、论证、评审等产生的费用,如材料打印、装订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
(六)未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的其他开支或临时性应急开支,应事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经所在院部领导签字,报经研究生部,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七)学科建设经费要求通过转账支付。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学术讲座费用等,应事先报请研究生部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重点学科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严禁提取管理费。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不得重复添置。
第九条重点学科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标示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第十条计财处按重点学科建设立项,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按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各学科经费支出效益,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学科经费的审批和报销采取会签制度,主要由各学科负责人、研究生部负责人会签,超过授权金额主管校领导审签。研究生部负责人为经费使用监管第一责任人。具体经费报销依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科所在院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年底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项目使用报告反馈校财务处。
第十三条 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项目,研究生部有权终止经费使用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