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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0/10/01      浏览:

西外大学发〔2007〕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学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级别与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级别: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扰乱公共场所或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者,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者,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东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其带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公共场所(宿舍、食堂、运动场及其它集体活动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12-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0-27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8-3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36-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在教学过程或撰写、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以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赔偿经济损失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等电器设备者,除没收违纪物品外,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坏或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意损坏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意损坏校园建筑物、教室、宿舍设施及通讯、网络线路和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害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盗用IP地址,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者;

2.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网站者;

3.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

(二)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者;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者;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

5.散布谣言,扰乱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者。

(三)下列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者;

2.进行人身攻击,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声誉者;

3.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者。

(四)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诽谤、侮辱、栽赃、陷害、拐骗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等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知情不报或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有本项所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参与两次以上打人、打架者;持械打人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报复或策动他人报复打人者;侮辱或殴打教师者。

第十三条 对以偷窃、勒索、敲诈、诈骗、贪污、冒领、侵占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要求其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贪污、冒领、侵占未遂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元至6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不含6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二次以上作案者,加重处分;

(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帮助窝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上述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聚众在校内赌博、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因酗酒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侵犯学校正当权益者,除赔偿有关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骗取赞助或活动经费、擅自募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者,除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包括承担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章、其它证件或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者,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不按时就寝或晚归宿者,给予批评教育;经常晚归、不归或喧闹等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非法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非法同居、发生不正常男女关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窥视、滋扰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观看、存储、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秽制品或非法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三章 实施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出预处理意见,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同报学生处(凡违反本办法第八、九条者,报教务处处理,以下同);学生处(教务处)提出意见后,经主管校领导签发生效。

第二十二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报学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必须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7个工作日内核清违纪事实(因考试作弊和代考应及时上报教务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接到各院(系)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将学校意见通知学生所在院(系)。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家长和所在班级;学生处通知各有关单位。同时,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在本院(系)范围内张贴布告;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由学校张贴布告。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当年参评奖学金资格。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停止享受学生贷款一学年。

处罚从处分决定下达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执行。

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提前恢复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学生的一切待遇,由所在院(系)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最迟不得超过7天。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如学生本人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可按《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外国语学院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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