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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领悟顶层设计 切实做好基层实践——基于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并轨的思考
2017/01/25      浏览:

摘要

教育部明确界定、区分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将原来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以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形式并入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这种招生并轨,在推进依法办学、确保质量提升、优化结构调整、完善培养机制、精确数据统计、强化精准选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考生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非定向与定向、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等类别中准确选择,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在协同创新、优化结构、规范管理、提升质量上真抓实干、精益求精。

作者简介

白丽新,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副处长,助理研究员,北京100191;江莹,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党委书记,研究员,南京210023;赵仁铃,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主任,助理研究员,南京210023。

为推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促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规范管理,2016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明确界定全日制研究生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概念,决定从2017年起,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分别编制和下达全国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执行,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相关投入机制、奖助和收费等政策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执行。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并轨招生,对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办学、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推动研究生教育科学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我国研究生教育形式与投入机制、奖助政策、档案管理、合同签订、就业服务等休戚相关,我们必须立足顶层设计,抓好基层实践。本文重点剖析三个问题:概念界定及创新意义、考生的报考选择、招生并轨的思考。

一、概念界定及创新意义

1.基本概念的明确界定

教育部进行概念界定前,没有严格、准确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之分,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认为经过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可以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简称“双证”)的是全日制研究生,是研究生招生的主体;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不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只参加单独组织的入学考试,采取边工作边学习的方式,只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位证书(简称“单证”)的是非全日制研究生。一种是狭义的,认为“双证”研究生中处于绝对主力的非定向研究生,没有工作干扰,全身心投入学习,是全日制研究生;而少部分定向研究生,边工作边学习,是非全日制研究生。

教育部在教研厅〔2016〕2号文中明确按学习方式将研究生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前者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后者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全日制研究生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主要区别在于:研究生是否全时段、全身心到校学习,国家是否拨款,是否提供国家助学金,是否允许申请国家奖学金等。具体见表1。

 

2.概念界定的创新意义

教育部对我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做出明确界定,有利于教育、物价、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相关行政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理念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本文着重从依法办学、质量提升、结构调整、机制改革、数据统计、精准选择方面分析其创新意义。

(1)推进依法办学。概念界定前,即2007年以前设立的专业学位(如MBA、MPA、法律硕士等)可以全日制、非全日制招生,或“双证”“单证”齐头并进;2008年以后设立的专业学位(如社会工作硕士、金融硕士、出版硕士等),只能“双证”招生,不允许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单证”招生。这种通过行政手段允许或禁止招生的做法似乎欠妥。另外,有些招生单位以定向研究生有定向工作单位、不是完全意义的全日制研究生为理由,禁止定向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甚至不给定向研究生发放国家助学金,也似乎不妥。事实上,招生单位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培养能力自主安排已有学位授权点的招生。在职人员只要单位同意其全脱产到校学习,即使是定向类别,也是真正意义的全日制研究生。

(2)确保质量提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取消后,相关工作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招生,同样考试、同样划线、同样培养、同样质量、同样评估、同样证书(但注明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即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将纳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范围,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也将纳入抽检范围。

(3)优化结构调整。概念界定前,培养单位主要局限在“双证”齐全的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上进行学科(类别)、结构、规模的优化调整,现在眼界要扩展到非全日制研究生,即着眼于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总量进行学科(类别)、结构、规模的优化调整。培养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教育形式,分别制定培养方案,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4)完善培养机制。非全日制研究生进入国民教育序列之前,无论是政府、社会、培养单位、受教育者都没有把它视为完整意义的研究生教育,仅仅是在职攻读学位,对入学选拔、在校学习、学位论文的要求自然而然地低于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并轨后,必须重视选拔质量和培养质量,而这些都离不开培养机制的创新和完善,包括资源配置机制、导师权责机制、学生评价机制、社会参与机制、协同创新机制、质量监控机制等。

(5)精确数据统计。概念明确界定前,国家、社会、招生单位、考生等对全日制、非全日制的理解是模糊的:有的认为“双证”研究生是全日制,“单证”研究生是非全日制;有的认为“双证”研究生中的非定向研究生是全日制,定向研究生是非全日制;还有的认为全脱产研究生是全日制,半脱产或在职研究生是非全日制。这不同的理解,导致统计数据上的混乱。招生并轨后,能比较准确地进行数据统计,为国家和招生单位制定招生计划提供数据支持。

(6)加强精准选择。明确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界定,统筹招生计划、录取类别、培养方式、合同签订、档案管理、证书发放等方面的工作,有利于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自身实力等科学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培养方案,有利于考生根据个人发展需要、现实状况等准确选择报考单位、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及学习方式、就业方式,有利于用人单位根据学习方式准确聘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

二、考生的报考选择

教研厅〔2016〕2号文明确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因此,从招生并轨的视角看,考生的报考选择还是有不少学问的,至少要统筹考虑自身的考试能力、经济实力、兴趣爱好、发展规划、学习方式以及学校的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培养能力、收费标准、奖助机制、支撑条件、地理位置等。从国家关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界定,以及暂不改变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表态看,考生能全时段到校读书的,可优先选择报考全日制研究生;不能全时段到校读书的,可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除此之外,还有几个与报考选择密切相关的因素值得重点考量,比如培养目标、考试方式、就业方式等。为便于表述,本文以报考硕士生为例进行阐述。

1.培养目标

按培养目标,可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研究生,培养规格各有侧重,培养目标差异显著。

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要“统筹安排硕士和博士培养阶段,促进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重视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科研训练,要求并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前沿性、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鼓励多学科交叉培养,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要“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形成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行业和专业组织在培养标准制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建立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相结合的专业化教师团队和联合培养基地。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大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在报考选择时,考生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考试能力、兴趣爱好、发展规划等,热衷科学研究、理论创新,甚至希望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可优先考虑报考学术学位研究生;喜欢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可优先考虑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

2.考试方式

按考试方式,招生可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及推荐免试四种。“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所有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根据教育部和招生单位的具体报考规定,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在职人员可以选择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既非应届又非在职人员,可以选择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

3.就业方式

按就业方式,可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非定向就业是指研究生毕业时采取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定向就业是指研究生在被录取前就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签订了定向就业合同,毕业后回定向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所辖地的用人单位)就业。

结合自身实际,不同群体考生有不同的报考选择:①应届本科毕业生一般报考非定向研究生。②不愿意离开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报考定向研究生;渴望通过考研离开原单位重新找工作的在职人员报考非定向研究生。③既非应届也非在职人员报考非定向研究生。

三、招生并轨的思考

招生并轨对完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统筹管理及规范管理、防范行政管理风险、促进研究生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需要重视问题导向,积极进行理念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模式创新等。招生并轨后的计划编制、收费管理、初试方式、复试划线、调剂录取、培养机制、质量控制、资源配置等问题都比较重要,本文主要以硕士生为例分析计划编制、收费管理这两个问题。

1.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通知:“2017年硕士生招生计划将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下达,全日制招生计划以2016年原双证招生计划为基数,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以2016年各招生单位实际录取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单证)规模为基数,以上两者之和为各地各部门各招生单位硕士生招生总计划基数,2017年硕士生计划增量由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根据需求自主确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规模和比例。”“全日制招生计划仍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下达,2017年全日制计划增量原则上均安排为专业学位,继续提高专业学位招生比例;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以专业学位为主,招生单位在已有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中自主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同时,考虑到2017年是统筹管理两种类型计划的第一年,原未开展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单证)工作的招生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在2017年开展非全日制硕士生招生工作,招生计划由招生单位在其2017年硕士招生总规模中安排解决。”

从理论上说,招生单位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培养能力自主安排已有学位授权点的招生规模,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和社会需求、国家导向,在全日制、非全日制招生规模中分别编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计划。但鉴于2017年的硕士生招生并轨工作开展仓促,大多数招生单位还没来得及深入领悟顶层设计,没有进行研究生教育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调整和优化,有些招生单位甚至在简章中明确: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仅限专业学位。

如表2所示是2011~2016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情况。表2中数据表明:2016年“双证”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录取人数已经达到28.1万,占当年硕士生录取总数的47%。如果加上“单证”专业学位录取的12.8万人,专业学位研究生达到40.9万,占当年硕士生录取总数的56%①。这种结构、比例、规模是否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符合研究生教育自身的规律,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检验。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具有显著的不同特征,前者有国家拨款、研究生有国家助学金并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而后者既没有国家拨款、研究生也没有国家助学金,还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甚至还要多交纳学费。哪些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招收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哪些是两类兼招?如何切实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努力结合国家导向、社会需求、考生意愿、培养力量、学科规划、经济效益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分配招生计划,优化学科结构,使全日制研究生与非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保持均衡发展,都是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2.收费管理的公正性问题

(1)收费标准的确定。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有关意见,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这种教育成本分担制度是比较合理的体制,得到社会认同。目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费普遍高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来说,不同学科门类的收费方案和学费价格差异较小;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来说,不同专业种类(领域)的收费方案没有差异,但学费价格差别较大,特别在管理、财经政法、艺术等专业种类(领域)的学费最高。如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生收费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因为有不同的实践项目,成本计算比较复杂,收费标准多元化,每年每生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甚至接近十万元。

在非全日制研究生收费标准的核算上,除考虑培养成本、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当地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外,还要考虑与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相衔接。不同理念对应不同的收费方案,而最纠结的是两个极端:①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研究生缴纳相同的学费。理由是:过去是双轨制,“双证”考试严格,“单证”考试相对容易,“单证”多收钱,可以理解为花钱买分数。现在两者并轨,一样的考试、一样的录取、一样的师资、一样的培养、一样的学位、一样的质量,所以,一样的收费也就合情合理了。②非全日制研究生需补足国家拨款。由于研究生教育成本核算比较复杂,收费标准不容易精确计算,干脆以国家生均拨款为基数进行计算。鉴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国家是不拨款的,要保证资源配置及培养质量,招生单位完全有理由要求非全日制研究生补足国家拨款。目前,相当多的招生单位还没有公布收费标准。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收费标准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2)收费标准的报批。招生并轨之前,招生单位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已经有了收费标准和办法,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许可和在职人员的认同。但这种收费标准和办法能否直接用于非全日制研究生呢?依据财教〔2013〕19号文件的要求:“研究生教育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标准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的规定:“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在地高等学校申请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的管理方式,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程序是公正结果的基础,程序公正是制度公正的重要保障,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体现。”招生单位的收费标准是否经过教育、价格、财政部门的联合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是否已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等程序需要招生单位高度重视。假如程序有问题,收费的合法性就会备受质疑。

总之,国家明确界定、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并将招生计划以全日制、非全日制的形式下达,这种招生并轨使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对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协调发展、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完善相应的机制和流程等都将发挥重要作用。相关行政部门和招生单位要积极行动、加强学习、认真调研、科学决策,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系统意识、协同意识,注重依法办事、协同创新、完善机制,努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于广大考生而言,要结合自身实际,认清形势、把握趋势、发挥优势,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定向与非定向、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等类别中准确选择,努力将个人发展融入国家、社会发展之中,早日成才,服务社会。

选自《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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